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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考试法》调整范围不应限于教育类考试
2005-4-30 11:04:28 来源:详见内文 关注度: ℃  进入论坛

    李克杰     

  据报道,《考试法》草案的制定已经列为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法律草案预计在今年出台。但《考试法》的范围只包括由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类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自考等。其他部门和社会机构组织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托福、雅思等不包括在内。(1月4日《北京娱乐信报》) 

    《考试法》将大大提升考试的规范化程度,提高国家考试的权威和尊严,将结束用行政命令或教育部规章、文件的方式来规范惩处考试作弊行为的局面,使考试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笔者认为,《考试法》的调整范围不应限于教育类考试,而应包括所有“国”字号考试。 

    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认定资格、鉴定能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目前的国家考试往往分散于许多社会领域,分属不同部门主管,如司法考试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公务员考试由人事部门组织,高考等则由教育部门举办。由于没有一部统一规范考试事务的法律,致使各部门在组织考试时,考试条件随意制定,考试程序不够规范,组织漏洞频出,对考试作弊的处罚更是五花八门,各行其是,直接影响了国家考试的声誉,不利于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考试法》来规范和调整各种国家考试,对于规范国家权力行使,公平公正组织考试,保障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考试的信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国家的法律体系来看,《考试法》理应将所有国家考试纳入调整范围,而如果仅限于部分国家考试,既存在名不副实的问题,也会给整个法律体系造成混乱。因为无论从法律名称还是从法律地位看,《考试法》都应该是国家考试方面的“统帅”,应当统领和规范一个国家所有的重大考试,尤其是“国”字号考试。只有这样,《考试法》才名副其实,才无愧于它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果《考试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教育类国家考试,显然是“大材小用”。而从客观需要来看,除了教育类考试外,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国家考试也都需要统一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再者,若《考试法》仅调整规范教育类考试,那么调整规范其他国家考试的法律又该叫什么名称呢?如果将其他考试法律定名为“司法考试法”、“公务员考试法”,那么规范教育类考试的法律就应当取名“教育考试法”。 

    从理论上讲,我国《考试法》的制定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采用“大考试法”的概念,将所有国家考试都纳入其中进行规范和调整,其名称为《考试法》。当然,《考试法》之下还可以分门别类制定具体的考试法规;二是采用分类制定考试法的办法,即在国家考试进行基本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大类来制定规范分别进行调整,其名称分别叫“教育考试法”、“司法考试法”、“公务员考试法”等等。事实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目前正缺少一部规范国家各类考试的基本法,因此亟需制定的是能够调整和规范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法》。在此基础上,如确有需要,可以分别制定针对性强的考试法或考试条例作为考试法的“子法”,最终形成我国的考试法体系。我认为,采用第一种模式制定考试法比较合适。 

    总而言之,目前教育部正在拟定中的规范教育类考试的法律不应取名为《考试法》,而称为《教育考试法》或《教育考试条例》更具科学性,更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另外,此前公众强烈呼吁出台的《考试法》也不应仅限于教育类考试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也暴露出许多反响强烈的问题,因此我们在致力于规范教育类考试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规范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法》。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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