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安排产生更多的支出。但是,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权利配置和由此而来的更高产出将永远无法实现。”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从这一思想出发,人们开始探讨不同类型的产权安排对于经济效率的影响。一般而言,可以将产权分为三种类型:私有产权;国有产权;共(公)有产权。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产权是指共同体所有成员共同行使的权利。共有产权意味着共同体否认国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体内的任何人行使其权利。私有产权则意味着社会承认所有者的权利,并拒绝其他人行使该权利。国有产权意味着国家可以在权利的使用中排除个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来使用国有财产。”从这三种类型的产权安排出发,研究者们区分了它们之间的效率差异。从经济学意义来讲,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察和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就有可能有部分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来承担。且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也可能非常之高,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出现“搭便车”行为。在国有产权下,由于产权是由国家所选择的代理人来行使,作为权利的使用者,由于他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就使他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的监督的激励减低,而国家要对这些代理人进行充分监察的费用又极其高昂,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其政治利益而偏离利润最大化动机,因而它在选择其代理人时也具有从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考虑的倾向,因而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也是很大的,当然“代理人风险”问题就自然产生了。相比之下,在私有产权下,私产所有者在做出一项行动决策时,他就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值最大化的方式,来做出使用资源的安排,而且他们为获取收益所产生的成本也只能由他个人来承担,因此,在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下的许多外部性在私有产权下就被内在化了,从而产生了更有效利用资源的激励。如果能够把产权界定清楚,那么提高效率是必然的,这样可以克服很多外部性。就我国国企来讲,由于产权问题引起的非效率是严重的。因此,必须对国企产权进行改革,提高国企效率。我国特殊的国情,要求我们不能简单地引用产权理论,而必须结合我国国情,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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