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另一方的一种不确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内在蕴涵着巨大的或有债务危机,使中央财政不得不面临潜在的压力。
企业、银行、政府“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结构决定着财政为银行和国企提供隐性的债务担保,但由于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不高,其资产的流动性尤其是变现能力差,再加上风险意识淡薄,无疑会造成企业债务向银行债务转移,银行债务向政府债务转移的结果,在这样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系统内部,财政始终必须承担社会道义责住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风险。改革至今,必须改变这种现状,今后除对于处于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进行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外,对于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国家只能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征收税收和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取得收益,不再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对国企债务也仅以企业所有的资产为限负有限责任,不能再无休止地指令银行对国有银行贷款和对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这样只会使今后的财政不堪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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