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是本国的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或组织以及个人。发行和偿还用本国货币结算支付,一般不会影响国际收支;政府向其他国家的政府、银行或国际金融组织的借款,以及在国外发行的债券等,为国外公债,外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都要使用外汇。按发行债券的政府级别分类,可分为中央公债和地方公债。中央公债是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公债,地方公债是由地方政府发行的公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统一的国家预算使得国家政权是作为一个整体出面借债的,从而使中央公债等同于国债。而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来看,由于地方财政独立于中央财政,因而可以较为严格地区分中央公债和地方公债,地方公债虽然是整个公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是"国债"。总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明确规定,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一律不得发行公债,而在资本主义国家,"公债"包括"国债"和"地方债"两个组成部分。当然,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也将可能出现地方公债。除上述划分方法外,还可从其他角度分类,如按发行期限,可分为短期公债、中期公债和长期公债;按公债计量单位,可分为实物公债和货币公债;按公债举借的方法,可以分为强制公债、爱国公债和普通公债;按有无利息和利息支付方式划分,可分为有息公债、有奖公债;按公债是否可以自由流通划分,可分为上市公债和不上市公债,等等。
为了更好地把握本文的研究对象,还有必要对"公债"、"内债"及"外债"等几个相关的概念再作一些说明。"公债"与"内债"、"外债"的共同点是三者都是债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当政府向国内的个人和单位举债时,既产生"公债",也产生"内债",即此时的公债就是内债。同样,当政府向国外的政府、银行、企业和私人借入债款时,此时产生的公债也就是外债。可见,任何一项公债不是属于内债,就是属于外债,公债就是整个社会的债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从严格的科学定义上看,又不能仅将公债称为"内债"或"外债"。因为"内债"这一概念既包括政府举借的国内公债,也包括私人、单位所举借的内债。同理,"外债"内涵也是由国外公债和国外私债两部分共同组成的,只有在一个国家仅存在公债而无私债的条件下,国内公债才能称为"内债",国外公债才能称为"外债"[2](p.264)。当然,在文章概念明确的情况下,也可简称国内公债为内债,国外公债为外债,如本文在某些地方使用的那样。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严格意义上将"公债"与"内债"、"外债"区分开来。
综上所述,结合近代中国公债史的具体情况,本文所说的"公债"或"内债",是指近代中国历届中央政府所举借的、或者是经中央政府认可的由地方政府举借的国内公债。它既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也应涵盖铁道部、交通部和建设委员会等中央其他部门发行的所有内债;既包括公开发行的以公债票、国库券形式出现的债项,还包括以合同、契约等形式出现的各种债务。
二、国内公债研究的学术史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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