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业外收入—利息收入 8 (3)如果2000年乙公司无盈利,甲公司按3%收取利息 借:银行存款 824 贷:应收账款 824 对此,笔者有几点异议: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这显然符合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但《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还规定,债务重组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是会计准则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所明确的首要原则,这就与后面提到的,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前后相矛盾。 (2)如果2000年乙公司有盈利时将8万元的或有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相悖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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