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离的一个重要主题。 Bonanno和Vickers(1988)在探索垂直分离的利益动机方面具有开创性。他们利用简单的双头寡占模型,揭示了制造商销售其产品时,通过独立的零售商(垂直分离)而不是直接销售(垂直一体化)。垂直分离更有利可图是因为它不仅能从其竞争者友好的行为中分享利润,还可以通过从销售商那里收取特许权费,挤压零售商的剩余。垂直分离不仅出于制造商的个人利益动机,也是制造商集体利益之所在。 Lyons和Sekkat(1991)通过假定工资和投人品价格均不可变,认为无论是垂直一体化还是转包合同都是基于私人偏好,对社会无所谓效率可言,并且与组织选择和资产专用性无直接的联系。垂直分离能够作为一种提高谈判地位的机制,是企业家权衡成本与收益后对某种制度安排取舍的结果。 垂直分离使价格偏离生产成本有利可图,可以通过收取特许权费来实现,而垂直一体化则要受到价格等于成本条件的硬约束。在制造业垂直分离博弈过程中,反应函数正是通过变量的灵活选取改变的。战略替代(价格变量)和战略互补(产量变量)战略选择的不同,将产生不同的结果。 虽然Vickers早期认为,垂直分离是基于单个制造商的利益,而不是出于集体利益,但在垂直分离是各主体利益协调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当特许权费为负,即由上游制造商支付特许权费给下游厂商时,价格将低于成本。虽然垂直分离的战略优势仍然存在,但改变了博弈中的决策变量,其本质会迥然不同。 通常,上下游的厂商,包括制造商与零售商,当然也包括制造商与制造商。但是,制造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垂直分离主要考虑的是交换结构,而制造商之间的垂直分离则不仅要考虑交换结构,还要考虑技术方面的因素。 企业间的垂直关联主要包括三种,即产权关系、契约关系和网络关系。垂直一体化主要涉及产权关系,垂直分离则不仅涉及产权关系,更多的要涉及契约关系和网络关系。既然制造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垂直分离辅之以适当的契约,能够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战略动机,那么,通过引导竞争性制造业企业的行为,就会产生一种更大程度的垂直分离的契约激励。 一些著名的战略承诺文献,检验了垂直分离的各种方式,支持了这一假说。但产权理论、契约理论和网络理论对于制造业垂直分离的解释力是不同的。 虽然现实中垂直分离发挥作用也有成本,但作为一种战略承诺方式,垂直分离确实具有一些优点。 比起内部激励和组织设计以取得相同的战略目标,垂直分离使得承诺更易观察,而且很难逆转;比起战略投资改变成本,垂直分离并不扭曲要素选择以及恶化内部效率。因此,制造业的垂直分离,值得我们从战略视角作进一步的研究。 当竞争性企业战略决策的需求方案适度相关时,非对称均衡将会发生,此时只有一个企业决定前向一体化,而它的竞争者则选择垂直分离。然而,当需求方案高度相关时,对称均衡将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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