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受托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政府官员行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选聘管理者对上市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同时还存在普遍存在企业集团剥离优质资产组建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不是完全“人格化”的股东,而是国有股股东代理人,并不完全代表股东利益行事。这种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在转轨经济过程中导致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导致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官员对国有上市公司过分干预;另一方面股东监督缺位,造成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内部人控制。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整体处于一种“一股独大,股权分裂,国有股产权缺位,内部人控制”失衡现状。
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下的盈余管理分析
盈余管理是管理当局运用职业判断编制财务报告和规划交易以变更财务报告时,旨在误导那些以公司的经营业绩为基础的利益相关人的决策或影响那些以会计报告数字为基础的契约的后果。[8]雪普(1989)认为盈余管理产生于两个主要条件:一个是契约摩擦;另一个是沟通摩擦。当企业各利益主体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也就不存在他们之间契约摩擦。同时,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是完全透明,信息是完全对称,盈余管理也就不可能发生。但是,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导致了企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这为盈余管理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源于现代公司法人产权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关于资产权利的委托代理关系。 公司治理核心问题是在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公司外部股东(委托人)和内部人(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保证代理人根据公司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减少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约束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也就可以遏制盈余管理发生。但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处于一种“一股独大,股权分裂,国有股产权缺位,内部人控制”失衡状态,加剧了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股东和内部人之间的代理问题,激励了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产生。我们试图从两方面分析这种失衡治理结构下盈余管理形成机理,为解释和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现象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一) “一股独大,股权分裂”导致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产生和激励的前提之一是存在契约摩擦,即利益冲突。只有在企业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利益不一致,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才有动机为谋取私人利益实施盈余管理。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股权流动性人为分裂,割裂了各类股东利益实现机制,导致了各类股东之间严重利益冲突。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促使上市公司提高经营效益一上市公司业绩提升——股价上涨——股东得益这一良性循环的利益机制实现。股价上涨带来共同的财富增加,使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趋于一致。所有股东都关注上市公司每股业绩的增长,追求企业价值最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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